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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

类别: 行政许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09-11-19 20:07:37
 事项名称:  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
 设置依据:  
 办理条件:    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第二章六条所出资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,其经济行为必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,才能进入评估程序,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备案材料,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,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核准材料,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。
 申报材料目录:  

(一)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事项,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:

1.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;

2.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;

3.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;

4.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、发起人协议等材料;

5.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(包括评估报告书、评估说明、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);

6.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;

7.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;

8.其他有关材料。

(二)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事项,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:

1.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文件;

2.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;

3.资产评估报告(评估报告书、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);

4.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;

5.其他有关材料。

 办理程序和流程:  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
 数量限制:  
 办理期限:  收到企业备案材料齐全的,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,对重大资产评估的报告需延长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限的,应用时通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;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,符合核准要求的,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,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,予以退回。
 收费标准及依据:  根据原国家物价局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[1992]价费字625号规定,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。
 负责处室:  产权管理处  承办人员:    负责人:  
 受理人联系方式:  联系单位: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联系人:连新华 联系电话:87668807
 其他告知内容:  
 监督投诉:  
 表格下载: 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
 示范文本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