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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
类别:
行政许可
发布时间:2009-11-19 20:07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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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 |
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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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置依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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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: |
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第二章六条所出资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,其经济行为必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,才能进入评估程序,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备案材料,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,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核准材料,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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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目录: |
(一)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事项,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:
1.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;
2.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;
3.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;
4.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、发起人协议等材料;
5.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(包括评估报告书、评估说明、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);
6.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;
7.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;
8.其他有关材料。
(二)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事项,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:
1.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文件;
2.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;
3.资产评估报告(评估报告书、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);
4.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;
5.其他有关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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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和流程: |
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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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限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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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期限: |
收到企业备案材料齐全的,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,对重大资产评估的报告需延长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限的,应用时通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;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,符合核准要求的,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,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,予以退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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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及依据: |
根据原国家物价局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[1992]价费字625号规定,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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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处室: |
产权管理处 |
承办人员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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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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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人联系方式: |
联系单位: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联系人:连新华 联系电话:8766880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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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告知内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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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投诉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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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格下载: |
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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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范文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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